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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怎样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怎样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一、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怎样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1.债务人失踪后,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2.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讨回债务,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吗

  可以,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

  2.债务转让中,被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起诉债务人法院多久会受理

  法院一般在七日内受理。提醒您,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扶余历史悠久,地灵人杰。早在西汉初期,古老的岁貊人便在这里建立了我国东北地区第一个地方民族政权部落国家——夫余国,开创了北疆历史文化的先河。历史不断前进,社会屡经变迁,但扶余作为开启东北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始终令全国瞩目。这里隋属靺鞨,唐属渤海;辽时为加强边防和繁荣边贸,曾设立宁江州;金太祖反辽誓师和首战宁江州也源属此地元隶开元路,明置撒叉河卫(也作三岔河卫)。清初设治以来,曾先后设置副都统衙门、长宁县、伯都讷厅、新城府。中华民国二年(1913年)改设新城县,次年为避免重名,以曾为夫余国属地改称扶余县。1945年11月,东北人民自治军嫩江纵队长白支队进驻扶余,次年2月,成立扶余县人民政府。1987年10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扶余县。建立扶余市。1992年7月,设立松原市(地级)撤销扶余市,改称扶余区,1995年7月恢复设立扶余县。有史以来,归属、分合屡有变化,幅员、疆域有增有减,以至演变成今日之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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